瑞凌股份: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意见2014-03-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深
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平安证券以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
永平、叶贤萍对瑞凌股份2013年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瑞凌股份2013年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依赖关
系。2013 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本期确认
租赁起始 租赁终止 租赁收益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的租赁费
日 日 定价依据
用
高创亚洲 金坛市瑞凌
金坛市指前镇 2008-12-1 2013-12-1
(江苏)科 焊接器材有 双方商定 19.20 万元
4000 ㎡厂房 5 4
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
2008 年 12 月 13 日,金坛瑞凌与江苏高创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
江苏高创位于金坛市指前镇社头集镇镇东路 188 号房地产部分面积使用,建筑面
积为 4,000 平方米,月租金总额为 1.6 万元人民币,租期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起
至 2014 年 12 月 14 日止。金坛瑞凌租赁江苏高创房产事项业经金坛瑞凌董事会批
准,定价依据为市场价,价格公允。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无应收关联方账款。
除此之外,2013年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二、保荐机构对公司2013年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瑞凌股份2013年度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
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
2013年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吴永平 叶贤萍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