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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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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4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深圳市宝安
区67区(留仙二路)隆昌路8号飞扬科技园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5,192.5002万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67.9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192.5002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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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5,192.5002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192.5002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5,192.5002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1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3,540,910.33元。根
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201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363,890.82元,支付应付普通股股利44,700,000.00元,加
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18,481,819.98 元,公司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
256,958,839.49元。

    同意公司以2013年末总股本22,3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
民币2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4,700,000.00(含
税)元。

    表决结果:15,192.5002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关联交易情况及2014年关联交易计划事项
的议案》。

    表决结果:15,080.0002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查秉柱持有公司股份
1,125,000股,该议案查秉柱先生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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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15,192.5002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审计费用根据具体工作量决定。

    表决结果:15,192.5002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投资设立焊接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并投资认
购其发行并购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15,080.0002万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查秉柱持有公司股份
1,125,000股,该议案查秉柱先生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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