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4-26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凌股份”或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豁免履行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和深圳证监局的要
求,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豁免履行承诺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对金坛、昆山两地的用工环境作了详细对比,并结合实际的经营情况,
认为如搬迁至昆山,将导致各项成本增加,且短期内将难以形成熟练、稳定的员
工队伍,不利于金坛市瑞凌焊接器材有限公司的生产运营和公司焊接配件业务的
发展。经过认真查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申请豁免履行此项承诺,符合指引
要求,是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且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此事项不存在损害全体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于公司豁免履行此项承诺无异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未达业绩承诺对公司进行补偿的独立意见
根据指引的规定和深圳证监局的要求,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未
达业绩承诺对公司进行补偿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此补偿方案已经公司与珠海固得焊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原股东唐
君才、曹向成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方案内容符合公司的权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补偿方案的制定,符合指引要求,我们对本事项
无异议。
三、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通过内保外贷的方式可进一步优化公司境内外资金流,降低公
司融资成本,增加公司的资金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已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内保外贷业务无异议。
独立董事: 吴林 宋天虎 潘秀玲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