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15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SHENGTANG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盛唐律股字[2014]LY0515号
致: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指派雷正卿律师、岳艳鹏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深圳
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贵公司《公司章程》和贵公司《关于
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开通网络投票方式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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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 据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的《关
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开通网络投票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
出决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宜提前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
期限、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审
议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 15:00 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飞扬兴业科技厂区厂房会
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平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4 年 5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邱光先生主持,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
了讨论和表决。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确定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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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个人股东凭本
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了登记;法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了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了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152,262,500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
68.1264%,均为 2014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股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845,723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
数的 0.3784%。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深圳市瑞凌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贵公司现任人员,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
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
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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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根据表决结果,当场
宣布股东大会的决议。该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豁免履行承诺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234,239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249%,反对票673,984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51%,弃权票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控股子公司未达业绩承诺对公司进行补偿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52,449,53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8%,反对票
658,6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2%,弃权票0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其中
关于议案1的表决程序中,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关于股东大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的规定,该议案在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回避后进行了有
效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劵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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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雷正卿
负 责 人:
岳艳鹏
二O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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