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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6-17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承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相
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过认真的事前审
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讨论后发表的事前审查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审查意见

    公司对金坛市指前镇周边工业厂房租赁市场情况进行了详细调研,并结合关
联方高创亚洲(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金坛市指前镇社头集镇镇东路 188 号部
分厂房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定价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租赁价格。经过认真查阅
相关资料,我们认同双方协定的交易价格,定价合理、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同意将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租金价格公允,符合现阶段公司的实际发展要求,不
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
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此次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公司
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经过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决
议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决
议审议过程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吴林    宋天虎   潘秀玲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