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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12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9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9月12日(星期五)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12日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
街道留仙二路飞扬兴业科技厂区厂房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51,966,2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5 人,所持股份 151,880,1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7.96%;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 8 人,所持股份 86,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38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

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151,937,95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737,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反对 2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吴毅雄担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51,937,95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8,3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9,737,9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反对 2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51,937,95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8,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51,937,95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8,3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