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2014-10-27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
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等
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购买额度在董事会审议权限以内,无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
保障。
三、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保本型银行
理财产品。公司目前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
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
险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单项理财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在授权额度内可滚动使用。
授权期限为自获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以
买入理财产品时点计算)。
独立董事:
吴毅雄 宋天虎 潘秀玲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