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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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1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凌股份”)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2014 年 7 月 1 日。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国家财政部于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对会计准则进行大规模修订,相继修订 5
项会计准则,并发布 2 项新准则及 1 项补充规定。陆续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
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
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七项具体会计准
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新会计准则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七项新会计准则。
公司采用的会计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6 号(《财政部关
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进行了变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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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在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陆续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第 2 号、9 号、30 号、33 号、39 号、40 号、41 号等七项准则和 2014
年 7 月 23 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
部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的通知》(财会[2014]7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本公司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该变更对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二)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
的通知》(财会[2014]6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
该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的通知》
(财会[2014]8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根据该准则的
要求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该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四)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的通知》(财会[2014]10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通过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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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来判断某个被投
资方是否应被合并。该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五)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的通
知》(财会[2014]11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评估参
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变更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该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
响。
(六)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
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
资》,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
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
法核算,其中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该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七)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
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 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
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该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
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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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
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