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12-08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
和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审议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的议案》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公司使用自有暂时闲置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壹亿元进行国债逆回购业
务,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
2、《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瑞凌(香港)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7,930万元(约合港币10,000万元,以实际投资时
汇率折算额为准)对全资子公司香港瑞凌增资,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
保障香港瑞凌的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超募资金的使用方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瑞凌(香港)
有限公司增资。
3、《关于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办理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壹亿元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可以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
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向汇丰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4、《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
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5、《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由于公司原证券事务代表王婧女士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公司需聘任新的
证券事务代表。
经审阅孔亮先生的简历和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不符合任职的情况,我们认为
孔亮先生符合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要求,董事会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同意聘任孔亮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独立董事:
吴毅雄 宋天虎 潘秀玲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