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5-03-24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RILAND INDUSTRY CO., LTD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
履行监事会的知情监督检查职责。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报告期内所有的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监督了公司各项重要决策的形成过程,对公司依法运作、财
务状况、募集资金、内部控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情况等方面实施了有效监督,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对公司重大事
项进行了审议监督,会议通知方式、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符合相关规定,会议记
录完整规范。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召开的六次监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会议审议内容
1:关于《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13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 5:关于《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14-3-23
第十一次会议 6:关于 2014 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7: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13 年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4 年关联交易计划
事项的议案;
9:关于对外投资暨投资设立焊接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并投资
认购其发行并购基金的议案。
1:关于审议《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2:关于公司豁免履行承诺的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
2014-4-24 3:关于控股子公司未达业绩承诺对公司进行补偿的议案;
第十二次会议
4: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关于公司对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
2014-6-17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租赁关联方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十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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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关于审议《2014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014-8-22
第十四次会议 3:关于审议公司《2014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关于审议《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 2: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2014-10-23
第十五次会议 3:关于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关于审议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的议案;
2: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瑞凌(香港)有限公司
增资的议案;
第二届监事会
2014-12-5 3:关于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
第十六次会议
授信额度的议案;
4:关于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5: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 2014 年度公司有关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的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募集资金、内部控制等方面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依法运作,各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
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情况及公司
管理制度等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未发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资料和现场检查,对公
司的报告期财务报告出具了审核意见: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准确
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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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
行了监督。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四)关联交易及投资情况
报告期内,除日常关联交易,与关联方深圳市澔鑫众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
资设立深圳市瑞凌澔鑫焊接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外,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行为,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资产出售、抵押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瑞凌(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外,
无其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资产出售、抵押等行为。
(六)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核查了董事会《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报告全面、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制定的控制措施具有
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有利于改善内部控制治理环境、增强内部控制治理能
力,提升内部控制治理效率,达到了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的目的,能够促使
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三、2015 年工作计划
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学习、了解证券市场监管重点和新的政策法规,履行监事会职责,关注公司
经营情况,监督公司财务及规范运作等情况,检查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行为,督促内控体系的有效运行,防范经营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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