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5年3月)2015-03-24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5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2014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六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
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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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商业银行开立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帐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
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十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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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
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
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
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总经理授权范围的,应报董
事会审批。
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
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
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
证券事务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
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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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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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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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
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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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
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的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
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
核查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
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
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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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
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章 超募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超募资金为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第三十五条 超募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超募资金
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
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四)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建立
并完善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责任追究以及补偿机制,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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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拟定超募资金使用项目,并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
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的;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需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表示同意。
(四)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十八条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帐时间、金额、超募
金额、超募资金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超募资金使用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二)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 、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
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的原
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
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六)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之前,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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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要求,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单次计划使用超募
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以上的,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超募资金拟实际投入项目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所列项目发生变
化,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入金额与计划金额差异超过 50%的,应当按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3、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4、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5、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一定额度内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披露第四十三条第(1)项、第(2)项、第(6)项
内容,同时还应当披露授权现金管理的投资额度、品种、期限、范围等内容,并
按第四十三条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
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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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和半
年度专项报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跟踪报告应当包含以
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收益情况;
(二)报告期内超募资金各投入项目的实际使用金额与计划使用进度的差异
情况;
(三)超募资金累计使用金额;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报告期内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暂时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还应
当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的投资产品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
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
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
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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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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