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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5-19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7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于 2015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
事 3 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傅艳菱女
士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逐项审议并通
过如下决议:
    一、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
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
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实际
控制人邱光先生配偶的直系近亲属齐雪芳女士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齐雪芳女士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齐雪芳女士为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配偶的直系近亲属,根据《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 号》的规定。齐雪芳女士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资格需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邱光
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须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
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
在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
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