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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瑞凌(香港)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6-19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3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瑞凌(香港)有限公司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0]1798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8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8.50元,募集资金总额:1,078,000,000.00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67,889,643.85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1,010,110,356.15元。以
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0)第1209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

    2012年3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
募资金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用超募资金出资4,900万元人
民币(约合港币6,000万元),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瑞凌(香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瑞凌”),作为公司海外销售与技术支持服务、境外采购以及海外
投资的平台。香港瑞凌已于2012年6月7日在香港注册成立。

    为保障香港瑞凌的经营及业务发展需求,同时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公
司于2014年12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瑞凌(香港)有限公司增资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额募集资金人民币7,930万元(约合港币10,000万元,
以实际投资时汇率折算额为准)对香港瑞凌进行增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
年12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对全资
子公司瑞凌(香港)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司对香港瑞凌的增资已于近日完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成。

    为规范公司对香港瑞凌增资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香港瑞凌与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
如下:

    一、香港瑞凌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NRA4000020209200572475,截至 2015 年 04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美元 1,277.90
万元(折合人民币 7,930 万元,约合港币 1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香港瑞凌
进行海外投资,海外市场拓展(海外销售、技术支持服务、市场宣传、展会等) ,
以及支付境外采购款等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香港瑞凌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香港瑞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香港瑞凌及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
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香港瑞凌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永平、叶贤萍可以随时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其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香港瑞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香港瑞凌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第 5 个法定银行工作日之前)向香港瑞凌出具对账
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香港瑞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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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
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香港瑞凌、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平安证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香港瑞凌、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