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RILAND INTERNATIONAL,INC.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7-13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7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RILAND INTERNATIONAL,INC.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0]1798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8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8.50元,募集资金总额:1,078,000,000.00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67,889,643.85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1,010,110,356.15元。以
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0)第1209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
2015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在美国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20,000 万元在美国投资设立子公司,作为公司在北美地区进行业务开拓、对外
投资等的平台,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8月26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美国子公司RILAND INTERNATIONAL,INC.(以下简称“瑞凌国际”)的注册
登记工作已于2015年完成,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近期完成了对瑞凌国际的全部出资,为规范公司对瑞凌国际出资的募集
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简称“甲方”或“甲方一”)、瑞凌国际(简称“甲方”或“甲
方二”)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叶支行(简称“乙方”或 “专户银行”)、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丙方”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OSA90000297231100(离岸账户),截至 2016年5月12日,专户余额为美元3,081.77
万元(折合人民币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外投资、收购,办公场所
购置、装修、办公设备购置支出,市场拓展,铺底流动资金等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甘露、欧阳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5个法定银行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