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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27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
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内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未发
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发生以前期间发生但延

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

情况下,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 进

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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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
         吴毅雄    史耀武   杨依明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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