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9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
相关议案,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内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未发
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发生以前期间发生但
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
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正常使用
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继续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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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
资金使用》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继续使用最高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
吴毅雄 史耀武 杨依明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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