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7-11-25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
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子公司管理人员诚
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
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特制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
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本激
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
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
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子公司管理人员。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
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
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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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批。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才能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对应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需改进”及以下,则当期获授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80% 0%
注: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中,需设置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子公司
绩效成绩权重占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成绩将受所在部门/子公司绩效考核成绩
影响。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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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申请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17-2019 年三个会计
年度,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18-2019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
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
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
八、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及人力资源部应当在
考核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2、如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
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及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五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九、考核结果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
记录,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3、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该计划结束三年后由人力资源部
负责统一销毁。
十、附则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
实施。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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