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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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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2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2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
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下午15:00至2017年12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飞扬兴业科技厂区厂
房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光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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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306,147,88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8.48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303,325,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8579%;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2,822,88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315%。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5,072,881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1.134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

形成本决议: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王巍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关联股
东,已回避该议案(含各子议案)表决。

    该议案(含各子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表决情况如下:

    305,012,1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

    460,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7%;

    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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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4,612,1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84%;

460,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77%;

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1.2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表决情况如下:

305,012,1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4,612,1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84%;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6%;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表决情况如下:

305,012,1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4,612,1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84%;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6%;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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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表决情况如下:

305,012,1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4,612,1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84%;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6%;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表决情况如下:

305,012,1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4,612,1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84%;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6%;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情况如下:

305,012,1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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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4,612,1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84%;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6%;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7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表决情况如下:

305,012,1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4,612,1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84%;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6%;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表决情况如下:

305,012,1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4,612,1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84%;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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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9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表决情况如下:

305,012,1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4,612,1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84%;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6%;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0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表决情况如下:

305,012,1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4,612,1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84%;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6%;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1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表决情况如下:

305,012,1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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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4,612,1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84%;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6%;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王巍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关联股
东,已回避该议案表决。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

    305,012,1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4,612,1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84%;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6%;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配偶的近亲属齐雪芳女士、齐峰
先生、付芳女士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邱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鸿创科技有限公
司、深圳市理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的关联股东,已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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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表决。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

    5,287,1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849%;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51%;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4,612,1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84%;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6%;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王巍先生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关联股
东,已回避该议案表决。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

    305,012,1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2%;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8%;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4,612,1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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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6%;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郭雳律师、雷红丽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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