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03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2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自2017年5
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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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式的通知》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公司执行该规定的主
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本年金额
(1)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和 82,219,894.96元,上期金额
“终止经营净利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69,579,925.36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
润本年金额0.00元,上期金额0.00元。
(2)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 本年:营业外收入减少121,475.33
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资产处 元,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上期:
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 营业外收入减少182,541.45元,重分类
调整。 至资产处置收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净损益无影响。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2017年新修订的相关文件
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
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五、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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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能够客观、公
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
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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