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 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 吴毅雄 杨依明 徐政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