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7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公司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等内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生违规对外担
保行为,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4、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孔亮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
                                      1
等专业知识。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孔亮先生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同意公司聘任孔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
时免去其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
        吴毅雄       杨依明        徐政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