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20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借助外部专业投
资机构的资源和优势,投资或收购围绕公司主业及转型发展相关的项目,有助于
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事项已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同意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事项。
独立董事:
吴毅雄 杨依明 徐政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