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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28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支持公司业务发
展,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收益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本次
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
合公司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二、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借助外部专业投
资机构的资源和优势,投资深圳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
和其他市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事项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事项。




独立董事:
        吴毅雄   杨依明    徐政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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