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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26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
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按《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的规定。同意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熊世遥、邹雷、徐鸿飞、郭云、孙金梅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合计 9 万股,回购价格 2.22 元/股。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
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
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
行。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独立董事:
        李桓         杨依明     徐政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