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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0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
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
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3 名激励对象按《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的规定。同意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胡阳阳、徐凯、袁文涛、胡志刚、聂婧、朱姝、邓必孟、
余建国、王浩、孙波、邹雷、陈中才、杨德志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
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2.2 万
股,回购价格 3.15 元/股。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
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项。

    四、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此次拟变更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满足公司经营
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
导投资者的情形。本次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变更名称事项,并同意将该变更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李桓      杨依明        徐政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