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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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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5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
款保理业务的议案》,为降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加速资金周转,
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同意公司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
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总额不超过等
额人民币8,000万元,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年,具体每笔
保理业务以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本次保理业务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项业务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国内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具
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及
合作关系等综合因素选择具体机构。
    交易对方与公司、公司关联法人及公司关联自然人均不存在利益倾斜关系。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客户销售产品形成的应收账款。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1、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2、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总额不超过等额人民币 8,000 万元。
    3、保理融资期限: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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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保理业务以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4、保理融资费率: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可以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应收账款管
理成本。
    2、可以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业务
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五、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2、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约定每笔具体保理合同的金额
和期限等,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
    3、授权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中心将及时分
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控
制风险,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以缩短应
收账款回笼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并减少应收
账款余额,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规
划和整体利益。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保理融资总额不超过等额人民币
8,000 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以缩短应收账款
回笼时间,加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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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保理融资总额不超过等额人民币 8,000
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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