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2、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内控措施和制度
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证券投资,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2、公司内控制度较为完善,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三、关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的独立意见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
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
行。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金额提高到不超过 5,000
万美元(交易币种为非美元时按照实际交易汇率折算成美元进行额度统计)。
独立董事:
李桓 杨依明 徐政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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