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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凌股份:监事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核查意见2021-10-29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3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作为公司的监事,我们根据要求,对关注函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
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等要素设置合理,
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能够
发挥长期激励效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会损害上
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齐雪芳为公司核心骨干,齐峰、王辉为公司子公司管理人员,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公司
履行了相关的程序。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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