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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1月)2021-11-30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
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
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
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
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
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
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
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
件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若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 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保密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内幕信息知情
人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五十一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等的规定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或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五)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证券事务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
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节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子公司负责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派专人负责子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向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子
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如进行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公司董事长确认,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
息。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 由于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
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和修订。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