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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9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公司管
理层进行交流,并对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及公司和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合理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得到了顺利执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代管理要
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
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
环节和重大缺陷。

    二、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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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瑞凌
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065 号)所反映情况属正常的经营性往来。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非正常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该议
案并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通过审议公司制定的《关于 2022 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我们
认为,2022 年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健全有效的考核、激励制度,并能够切
实执行,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激励与约束并重,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经营效益及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关于 2021 年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未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
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
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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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的审计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的日常运营的需要及投资、发展计划,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
申请总金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20,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
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不超过两年(以银行批准时点为准)。上述授信额度不等
同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不同银行间进行调整,具体融
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公司取得适当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
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积极的作用。公司制定了
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20,000 万元。

    九、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以缩短应收账款
回笼时间,加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保理融资总额不超过等额人民币 4,000 万
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独立董事:
        董秀琴   李桓    黄纲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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