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房屋租 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公司引进高端人才的稳定性,与关联方深圳天煜信息系 统有限公司的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董秀琴 李桓 黄纲 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