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19-029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5 月 16 日-2019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 1 号院 1 号楼东方国信大厦 7 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管连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35 名,代表股份总数 407,502,1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644%。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3 名,代表股份数 99,374,9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375,267,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138%;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名,代表股份 32,234,61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6,761,66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3%;反对 740,5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98,634,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548%;反 对 740,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45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6,673,54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7%;反对 828,63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98,546,3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62%;反 对 828,6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3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6,629,26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8%;反对 800,0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3%;弃权 7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98,502,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16%;反 对 800,0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50%;弃权 7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4%。 4、审议通过了《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6,662,70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0%;反对 766,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1%;弃权 7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98,535,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52%;反 对 766,5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14%;弃权 7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4%。 5、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6,629,26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8%;反对 872,9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98,502,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16%;反 对 872,9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8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86,911,696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471%;反对 20,458,0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04%;弃权 13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78,784,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2800%;反 对 20,458,0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5868%;弃权 132,39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2%。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7,038,76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3%;反对 463,4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98,911,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337%;反 对 463,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84,017,74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370%;反对 23,406,7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40%;弃权 77,7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75,890,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3679%;反 对 23,406,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5539%;弃权 77,71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2%。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06,629,26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8%;反对 839,4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0%;弃权 33,43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98,502,0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216%;反 对 839,4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48%;弃权 33,43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马天宁律师、王蓬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