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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国信: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31  

						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19-046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7 月 30 日-2019 年 7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30 日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 1 号院 1 号楼东方国信大厦 7
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管连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31 名,代表股份总数
422,524,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860%。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9 名,代表股份数

114,397,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26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372,355,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383%;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股份 50,168,89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7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北京东华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22,524,56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114,397,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北京普泽创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22,524,564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114,397,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马天宁律师、王蓬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