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1-30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千禾颐养家苑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千禾公司”)为公司参股
子公司,公司为支持该公司经营发展,促进投资回报的实现,拟为其申请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由千禾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以其所持千禾公司股权为本公
司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为千禾公司向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期限为一年,同意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正宁 宗文龙 李俊峰
2019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