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4-29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在兼顾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为加强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通过充分论证,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
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
监督,制定了《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需经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在股利方面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进行股利分配;
3、公司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进行股
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总额;
4、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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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
润分配,应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该等事项所涉的支出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应当采用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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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
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分别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3、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形成关
于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未分红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和预期收益等情况。独立董
事应当对以上事项及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
4、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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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
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既
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公司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
独立意见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采用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表决提供条件。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届时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亦同。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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