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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国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8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8 月,公司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简称“贰零四玖云计算”)向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赢租赁”)、

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租赁”)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合计

2.5 亿元,公司为贰零四玖云计算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

计 2.5 亿元。
    为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贰零四玖云计算拟向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金租”)申请融资租赁款项用于置换上述永赢租赁、中
关村租赁融资租赁款项的存量债务。公司将对兴业金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 2.5 亿元,担保期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持有宁波德昂 80%股权的其他
合伙人将其持有北京顺诚、德昂世纪的股权按相应比例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置
换完成后,债权人将由永赢租赁和中关村租赁变更为兴业金租,公司对贰零四玖
云计算向永赢租赁、中关村租赁的款项不再履行担保义务、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上述担保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本次担保由其他合伙人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上述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宗文龙                          李俊峰                         李正宁




                                                         2020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