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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国信: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14  

                        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20-095
债券代码:149089                债券简称:20东信S1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 1 号院 1 号楼东方国信大厦 7
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管连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名,代表股份总数
334,019,3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24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名,代表股份数 25,892,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451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326,420,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055%;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股份 7,598,72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94%。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
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 决结 果: 同意 333,818,446 股, 占 出席 会议 有表 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99%;反对 200,9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691,2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2241%;反对 200,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管连平先生和霍卫平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他
们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管连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7,964,857 股,持股比例
16.8497%;霍卫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30,162,360 股,持股比例 12.3238%)依法
回避表决。
    议 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5,306,829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 表决权 股份 总 数的
97.7395%;反对 585,3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306,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7.7395%;反对 585,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6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马天宁律师、王鑫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