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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10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宗文龙                          李俊峰                         李正宁




                                                            202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