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 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1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 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 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2 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23 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 公司修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修订 2020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修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0 年 9 月 23 日与 2020 年 9 月 28 日,发行人分别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 心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 中心意见告知函》《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3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要求公司及时报送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相关文件,同时 报送诚信记录核查表。公司已向深交所补充报送前述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0 年 12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29 号),同意发行人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基于上述并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已取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可以依法实施。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银河证券或主承销商)签署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承销协议,银河证券担任本次发行 的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对象确定及 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根据银河证券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快递寄送记录等资料,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4 月 20 日、4 月 21 日共向 94 家投资者发出《北京 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 邀请书》)及其附件《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 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文件。上述投资者包括公司前 20 名 股东(管连平先生和霍卫平先生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故不向 上述股东发送认购邀请书,前 20 名股东顺延至第 22 名,不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5 4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 34 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提交认购意向 书的投资者(以下简称询价对象)。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发行时间安排与申购方 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股份分配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 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照发行人最终确定的认购金 额和缴款时间要求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1.首轮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2021 年 4 月 22 日 9:00-12:00 期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 12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 经核查,前述《申购报价单》均为有效申购。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对所有有效《申 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申购报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认购价格(元 认购金额(万 认购对象(申购人) 号 /股) 元) 8.00 3,000 联通创新互联成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 7.89 3,000 (有限合伙) 7.80 3,000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科新 14 2 7.99 7,10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高铁 3 8.04 6,900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4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7.92 5,000 5 序 认购价格(元 认购金额(万 认购对象(申购人) 号 /股) 元) 8.36 1,5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磐锐一年定期 8.06 1,500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76 1,500 5 8.36 7,4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磐益一年定期 8.06 7,400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76 7,400 8.60 9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7.93 900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7.65 900 8.60 4,6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君泰一期 7.93 4,600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7.65 4,600 8.60 4,0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玉泉 870 7.93 4,00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7.65 4,000 8.60 4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玉泉 837 7.93 40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7.65 4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悬铃 1 号 7.93 100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7.65 1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融政 6 号 7.93 100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7.65 100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西湖大学 7.93 100 定增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65 1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瑞通 1 号 7.93 10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65 1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理享 1 号 7.93 200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7.65 2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上南金牛 7.93 300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7.65 3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7.65 100 3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7.65 100 6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6 序 认购价格(元 认购金额(万 认购对象(申购人) 号 /股) 元)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7.65 700 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湘报优选 7.65 300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 8.59 2,000 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 8.19 2,250 理计划 7.89 2,500 8.59 1,200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 8.19 1,350 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89 1,500 8.59 640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 8.19 720 君安君享弘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89 800 8.59 240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 8.19 270 君安君享弘利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89 300 7 8.59 160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 8.19 180 君安君享弘利三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89 200 8.59 80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 8.19 90 君安君享弘利五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89 100 8.59 640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 8.19 720 君安君享弘利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89 800 8.59 3,580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君 8.19 3,690 资管 2765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7.89 3,800 8.56 3,000 8 湖南发展集团资本经营有限公司 8.10 3,000 8.00 3,000 9 杭华 7.91 10,000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月异 15 号 10 7.88 23,0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意资产-优势 7.71 3,000 11 企业 11 号资产管理产品 7.61 3,000 7 序 认购价格(元 认购金额(万 认购对象(申购人) 号 /股) 元) 12 陈益玲 7.70 2,300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首次认购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 关规定;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资 格。 2.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的预案以及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 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80%。最终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首轮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 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和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最终确定 本次发行价格为 7.88 元/股,首轮申购价格在 7.88 元/股以上的询价对象确定为获 配发行对象。 根据上述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10 名,发行价格为 7.88 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101,522,84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99,999,994.96 元。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 获配对象名称/姓名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号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月 1 19,416,247 153,000,026.36 异 1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天 1,142,131 8,999,992.28 禧定增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君 5,837,563 45,999,996.44 泰一期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玉 5,076,142 39,999,998.96 8 序 获配对象名称/姓名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号 泉 87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 507,614 3,999,998.32 玉泉 837 号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悬 126,904 1,000,003.52 铃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融 126,904 1,000,003.52 政 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西 湖大学定增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产 126,904 1,000,003.52 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瑞 126,904 1,000,003.52 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理 253,807 1,999,999.16 享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上 380,710 2,999,994.80 南金牛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 3,172,589 25,000,001.32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 1,903,553 14,999,997.64 管理计划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君享弘利集合资产管理 1,015,228 7,999,996.64 计划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君享弘利二号集合资产 380,711 3,000,002.68 管理计划 3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君享弘利三号集合资产 253,807 1,999,999.16 管理计划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君享弘利五号集合资产 126,904 1,000,003.52 管理计划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君享弘利 6 号集合资产 1,015,228 7,999,996.64 管理计划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国君资管 2765 单一资产管理计 4,822,335 37,999,999.80 划 4 杭华 12,690,355 99,999,997.40 9 序 获配对象名称/姓名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号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磐锐一 1,903,553 14,999,997.64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磐益一 9,390,863 74,000,000.44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 6 9,010,152 70,999,997.76 科新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7 8,756,345 68,999,998.60 东高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8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6,345,177 49,999,994.76 联通创新互联成都股权投资基金合 9 3,807,106 29,999,995.28 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湖南发展集团资本经营有限公司 3,807,106 29,999,995.28 合计 101,522,842 799,999,994.96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上述发行过程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等发 行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三)缴款和验资 2021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北 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 款通知书》)及《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就认股款缴纳等后续 事宜通知全体发行对象。 根据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富)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国富验字[2021]1148000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 银河证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收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获配投资者)发行股 票认购资金总额(含获配投资者认购保证金)为 799,999,994.96 元。 根据国富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国富验字[2021]11480001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799,999,994.96 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452,830.1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10 额为人民币 793,547,164.80 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101,522,842.00 元,余额人 民币 692,024,322.80 元转入资本公积。 经核查,本所认为,《认购合同》合法有效,发行对象已按照《认购合同》 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纳其应予缴纳的认购款项。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 件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联通创新互联成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发展集团资本经营 有限公司共 10 名投资者。上述认购对象均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 的认购对象未超过三十五名。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承 诺函等文件并经核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网址:https://www.amac.or g.cn/)等公开渠道,杭华、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湖南发展集团资本经营有限 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中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除杭华、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 司、湖南发展集团资本经营有限公司外,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备案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迎水月异 1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 案手续。 11 2.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天禧定 增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泰一期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 泉 87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837 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悬 铃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融政 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西湖 大学定增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瑞通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理享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上南金牛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 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产品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备案证明。 3.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国 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弘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弘利二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弘利三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弘利 五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弘利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君资管 2765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 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国泰君安君享弘利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弘利二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弘利三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弘利五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弘利 6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国君资管 2765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并提交备案证明。 4.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夏磐锐一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 次发行的认购,前述产品为公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 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12 5.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玄元科新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 品备案手续。 6.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信证券山东高 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前述产品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提 交备案证明。 7.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联通创新互联成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私募基金,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手续。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分别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 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 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向发行对 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 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 资格。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 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批文;本次发行的《认 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 行过程以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 13 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发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1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天宁 李元媛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