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二〇二一年五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东方 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29 号)批复,同意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国信”、“发行人”或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 商”)作为东方国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和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东 方国信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东方国信有 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东方国信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4 月 20 日。本次发行价格 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7.61 元/股。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根据 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 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7.88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 82.84%。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101,522,842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 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105,124,835 股),且 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0 家,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认购价格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元/股) (股) (月)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1 7.88 13,705,583 107,999,994.04 6 司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 2 7.88 12,690,355 99,999,997.40 6 产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发展集团资本经 3 7.88 3,807,106 29,999,995.28 6 营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4 7.88 11,294,416 88,999,998.08 6 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5 7.88 8,756,345 68,999,998.60 6 司(资管) 联通创新互联成都股 6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7.88 3,807,106 29,999,995.28 6 (有限合伙)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 7 7.88 9,010,152 70,999,997.76 6 有限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 8 7.88 6,345,177 49,999,994.76 6 司 9 杭华 7.88 12,690,355 99,999,997.40 6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 10 7.88 19,416,247 153,000,026.36 6 限公司 合计 101,522,842 799,999,994.96 -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799,999,994.96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452,830.1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3,547,164.8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 总额 180,000 万元。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 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 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2020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修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修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 2019 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 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0 年 9 月 28 日,东方国信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 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20232 号),根据《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 要求。 2020 年 12 月 1 日,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 3229 号文同意注册,批文签发日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批文的有效期截止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履行了内部必要的审批程序,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已履行的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向深交所报送《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包括 20 家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5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前 20 名股东(2021 年 3 月 31 日股东名册,其中 2 家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前 20 名股东顺延 至第 22 名)以及 30 家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合计 90 名。 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上述名单后,有 4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 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北京东方国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基础 之上增加该 4 名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浙江华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杭华 4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主承销商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核查,上述投资者符合《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关于发行对象 的相关规定,具备认购资格;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 关联方。 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T-3 日)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T 日)以电子邮件和快递的方式向上 述投资者发送了《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 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认购邀请书》的附件包含了《北京东方国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 等认购邀请文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 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 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2021 年 4 月 22 日上午 9:00-12:00,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限内,主承销商共收到 12 份《申购报价单》。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均在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范围内。 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 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报送材料 是否缴纳 是否有效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购金额(元) (元) 方式 保证金 申购 8.60 99,000,000.00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3 108,000,000.00 传真 不适用 是 7.65 120,000,000.00 8.59 85,400,000.00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 2 8.19 92,700,000.00 传真 是 是 理有限公司 7.89 100,000,000.00 8.56 30,000,000.00 湖南发展集团资本经营有 3 8.10 30,000,000.00 传真 是 是 限公司 8.00 30,000,000.00 8.36 89,000,000.00 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不适用 是 8.06 89,000,000.00 7.76 89,000,000.0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5 8.04 69,000,000.00 传真 是 是 管) 联通创新互联成都股权投 8.00 30,000,000.00 6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7.89 30,000,000.00 现场送达 是 是 伙) 7.80 30,000,000.00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 7 7.99 71,000,000.00 传真 是 是 公司 8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7.92 50,000,000.00 传真 是 是 9 杭华 7.91 100,000,000.00 传真 是 是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 10 7.88 230,000,000.00 传真 是 是 司 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7.71 30,000,000.00 11 传真 是 是 司 7.61 30,000,000.00 12 陈益玲 7.70 23,000,000.00 传真 是 是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1、发行价格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7.88 元/股。 2、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101,522,842 股,募集资金总额 799,999,994.96 元,未超 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 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0 家,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序 认购价格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发行对象名称 认购产品名称 获配金额(元) 号 (元/股) (股) (月) 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15 号 7.88 1,142,131 8,999,992.28 6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君泰一期单一 7.88 5,837,563 45,999,996.44 6 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管理 财通基金玉泉 870 号单 1 7.88 5,076,142 39,999,998.96 6 有限公司 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玉泉 837 号资 7.88 507,614 3,999,998.32 6 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悬铃 1 号单一 7.88 126,904 1,000,003.52 6 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融政 6 号单一 7.88 126,904 1,000,003.52 6 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西湖大学定增 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产 7.88 126,904 1,000,003.52 6 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瑞通 1 号集合 7.88 126,904 1,000,003.52 6 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理享 1 号单一 7.88 253,807 1,999,999.16 6 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上南金牛单一 7.88 380,710 2,999,994.80 6 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 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 7.88 3,172,589 25,000,001.32 6 理计划 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 7.88 1,903,553 14,999,997.64 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君享弘利集合 7.88 1,015,228 7,999,996.64 6 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国泰君安 国泰君安君享弘利二号 7.88 380,711 3,000,002.68 6 2 证券资产管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君享弘利三号 7.88 253,807 1,999,999.16 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君享弘利五号 7.88 126,904 1,000,003.52 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君安君享弘利 6 号集 7.88 1,015,228 7,999,996.64 6 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君资管 2765 单一资产 7.88 4,822,335 37,999,999.80 6 管理计划 湖南发展集团 湖南发展集团资本经营 3 资本经营有限 7.88 3,807,106 29,999,995.28 6 有限公司 公司 华夏磐锐一年定期开放 7.88 1,903,553 14,999,997.64 6 华夏基金管理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有限公司 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 7.88 9,390,863 74,000,000.44 6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证券股份 中信证券山东高铁定向 5 有限公司(资 7.88 8,756,345 68,999,998.60 6 资产管理计划 管) 联通创新互联 联通创新互联成都股权 成都股权投资 6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7.88 3,807,106 29,999,995.28 6 基金合伙企业 限合伙) (有限合伙) 7 广州市玄元投 玄元科新 14 号私募证券 7.88 9,010,152 70,999,997.76 6 资管理有限公 投资基金 司 中国北方工业 8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7.88 6,345,177 49,999,994.76 6 有限公司 9 杭华 杭华 7.88 12,690,355 99,999,997.40 6 上海迎水投资 迎水月异 15 号私 10 7.88 19,416,247 153,000,026.36 6 管理有限公司 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01,522,842 799,999,994.96 - 本次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均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 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认购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获配的 10 家投资者中,湖南发展集团资本经营有限公司、中国北 方工业有限公司、杭华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公 募基金产品、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 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得鑫”)和国泰君安君得明混合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得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 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管理的 10 项资产管理计划、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除君得鑫、君得明外的其余 6 项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备案证明。 联通创新互联成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玄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成立的 备案。 (五)认购对象适当性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机构须开展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 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Ⅰ类专业投资者、II 类专 业投资者和 III 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 为 C1、C2、C3、C4、C5。 本次东方国信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风险等 级为 C3 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本次东方国信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 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机构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 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险承受能力是否匹 配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2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3 湖南发展集团资本经营有限公司 C4 类普通投资者 是 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联通创新互联成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6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业(有限合伙) 7 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8 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I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9 杭华 C4 类普通投资者 是 10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I 类专业投资者 是 经核查,上述 10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制度要求。 (六)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 10 家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 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 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承诺本次认 购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保底保收益或变相 保底保收益承诺的安排,亦未接受发行人及上述机构和人员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 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七)缴款与验资情况 1、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向本次发行 获配的 10 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 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2021 年 5 月 10 日,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 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国富验字 [2021]11480002 号)。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止,银河证券已收到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认购者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799,999,994.96 元。 2021 年 4 月 30 日,银河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除 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2021 年 5 月 10 日,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国富验字[2021]11480001 号)。根据该报 告,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止,东方国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已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1,522,842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7.88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799,999,994.96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452,830.1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3,547,164.8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01,522,842.00 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692,024,322.80 元。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 请书》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0 年 7 月 8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北京东方 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 深证上审〔2020〕 36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 备,决定予以受理,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进行了公告。 2020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东方国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29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文签发日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批文的有效期截止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进行了 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 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 手续。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东方国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29 号) 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 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 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 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东方国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 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飞 张 悦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陈共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