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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国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6-30  

                        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21-047
债券代码:149089              债券简称:20 东信 S1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29 号),同意公司的注册申请。实
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1,522,842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7.88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799,999,994.96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452,830.1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3,547,164.80 元。上述募集资金情况已经北京
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国富验字[2021]11480001
号)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京科技园支
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及上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01027500041891877   287,435,500.00     东方国信云项目
司望京科技园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01027500041891771   24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司望京科技园支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简称“甲方”)与北京银行(简称“乙方”)及银河证券(简称“丙方”)
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后续会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存放方式,并通知丙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飞、张悦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乙方结算
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乙方仅需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对账单、
配合查询及履行相应通知等义务,此外,乙方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
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
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
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