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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1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 2021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认
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并就有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
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额度有效期内,
资金可滚动使用。
       二、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贰零四
玖”)为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安门
支行申请贷款 5,000 万元,公司为贰零四玖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金额 5,000 万元,担保期限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股权的其他合伙人将其持有北京顺诚彩色印刷有
限公司、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按相应比例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上述担保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本次担保由其他合伙人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上述担保。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董事会
             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正宁               梁俊娇                      李 侃




                                            202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