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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国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7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向参股公司北京千禾颐养家苑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其他股东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参股企业宁
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德昂”)办理银
行贷款提供担保,为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贰零四玖云计算”)、北京海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湖云计算”)、北京建侨长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侨长恒”)、北
京德昂互通互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昂互通”)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
保,就上述宁波德昂、贰零四玖云计算、海湖云计算、建侨长恒、德昂互通融资,
宁波德昂的其他合伙人以其持有的宁波德昂及其子公司德昂世纪和北京顺诚的
股权按相应比例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办理完成股权质押登记。以上担保事项属
于关联方担保,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公
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

       三、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均遵循了
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并按
市场化原则运作,不存在通过该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没
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确认该等关联交易。

       四、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募集资金到公
司账户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
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因此,一致同意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
       六、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
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进入处罚并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规
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关于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贰零四
玖”)为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融资 8,000 万元,分 2 笔发行,分别为 4300 万元和 3700
万元,委托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对上
述融资进行保证担保,公司拟向中关村担保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8,000 万元,担
保期限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80%股权的其他合伙人将其持有北京顺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德昂世纪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按相应比例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上述担保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本次担保由其他合伙人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上述担保。
    八、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海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参股孙公司北京海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海湖云计
算”)为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拟向中关村担保申请委托贷款 12,000 万
元,委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代为发放,
公司向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12,000 万元,担保期限以实际合同
约定为准。若后续海湖云计算通过其他融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定向融资计
划产品等方式)置换中关村担保委托贷款,且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担保的条件下,
公司继续在原担保额度范围内为置换后的融资向中关村担保提供担保。
    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股权的其他合伙
人将其持有北京顺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
按相应比例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上述担保不会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本次担保由其他合伙人提供反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上述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正宁                          梁俊娇                         李 侃




                                                           202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