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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国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8-27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贰零四
玖”)为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定向融资计划产品融资 8,000 万元,分 2 笔发行,分别为 4300 万元和 3700 万元,
委托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对上述融资进
行保证担保,公司拟向中关村担保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8,000 万元,担保期限以实
际合同约定为准。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股
权的其他合伙人将其持有北京顺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的股权按相应比例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此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同意本次
担保事项,同意将《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海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参股孙公司北京海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海湖云计算”)
为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拟向中关村担保申请委托贷款 12,000 万元,委
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代为发放,公司向
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12,000 万元,担保期限以实际合同约定为准。
若后续海湖云计算通过其他融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定向融资计划产品等方
式)置换中关村担保委托贷款,且中关村担保提供保证担保的条件下,公司继续
在原担保额度范围内为置换后的融资向中关村担保提供担保。
    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0%股权的其他合伙
人将其持有北京顺诚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
按相应比例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此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同意本次
担保事项,同意将《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海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正宁                            梁俊娇                        李 侃




                                                           202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