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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国信: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半年度跟踪报告2021-08-2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方国信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飞                    联系电话:010-66568095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悦                   联系电话:010-6656809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是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行承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诺
                                                                        决措施
股权激励承诺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是         不适用
其贷款提供担保。
首次公开发行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连平和霍卫平承诺:“(1)本
人、本人控股和参股的公司以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附
属公司”)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股份公司以
及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         是         不适用
务活动。(2)本人及附属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
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
行与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存
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及附属公司有任
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股份公司以及
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附
属公司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3)本人将充分尊重股份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严
格遵守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保证股份公司独立经营、自主
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
促使经本人提名的股份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
勉责任。(4)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的义务,不利用该股东地位,就股份公司与本人或附属
公司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不利于股份公司的行动,
或故意促使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股份公司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股份公司必须与本人或附属
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
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不会
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
更优惠的条件。(5)本人及附属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
股份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将不会向股份
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6)如
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人同意给予股份公司
赔偿。(7)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
为持有股份公司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的地位为止。(8)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股份
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9)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投资东方国信并通过仁邦翰威和
仁邦时代持有东方国信股份之外,本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
接对外投资行为。但是本人在此确认,上述承诺将适用于本
人在未来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股份公司及其
控股子企业以外的其他子企业”。
(二)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管连平和霍卫平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已持有的
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管连平和霍卫平先生分别
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
诺函出具日,本人与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人将
尽量避免与股份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
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
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
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公司章程中关于
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股份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
股份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股
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未来不以任何形式占用
公司资金”。
3、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共同实际控制人管连平、霍卫平出具《承
诺函》:“如果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员工社会保险需要补缴的,
本人将为公司承担补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缴
义务、罚款、滞纳金等)”。
管连平、霍卫平、金正皓分别作出承诺:“自东方国信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
持有的仁邦翰威(即新余仁邦翰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
新余仁邦翰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同)的股权;在前述限
售期满后,本人在仁邦翰威间接持有的东方国信的股份在本
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进行转让,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间接持有的东方国
信股票数量占所持东方国信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
十。
自东方国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仁邦时代(即新余仁邦时代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仁邦时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同)的
股权;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仁邦时代间接持有的东方
国信的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进行转让,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间
接持有的东方国信股票数量占所持东方国信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管连平、霍卫平承诺:“1、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
正式运营之日或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二者孰早之日,本人承诺
将本人持有的宁波德昂及德昂世纪的合伙份额/股权及其他
权益全部进行转让给东方国信或无关联第三方,转让完成后,
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数据中心项目的任何权益;本
人承诺如东方国信有意购买上述合伙份额/股权,本人应尽最      是   不适用
大努力促使东方国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上述合伙份额/
股权,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
法律及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购
买权,则前款规定将不适用。但此情况下,本人应尽最大努
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购买权。
2、本人确认,上述承诺持续有效,本人将不会提议股东大会
或促使其他方提议股东大会豁免上述承诺使得上述承诺无
效”。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份锁定: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湖南发展集团资本经营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管)、联通创新互联成都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玄元投资管理有
                                                          是     不适用
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杭华、上海迎水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承诺同意本次认购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获配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进
行转让,并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进行相关股份锁定程序。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不适用
 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飞                           张   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