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21-070 债券代码:149089 债券简称:20东信S1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 1 号院 1 号楼东方国信大厦 7 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管连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95 名,代表股份总数 329,758,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83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3 名,代表股份数 21,631,1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68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320,372,4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29%;参与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90 名,代表股份 9,385,89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 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27,795,37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47%;反对 1,937,8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77%;弃权 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668,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0.9253%;反对 1,937,8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586%;弃权 2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管连平先生和霍卫平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他 们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管连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7,964,857 股,持股比例 15.3721%;霍卫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30,162,360 股,持股比例 11.2431%)依法 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8,587,2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9282%;反对 3,027,2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51%;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587,2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5.9282%;反对 3,027,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951%;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76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海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管连平先生和霍卫平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他 们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管连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7,964,857 股,持股比例 15.3721%;霍卫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30,162,360 股,持股比例 11.2431%)依法 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18,598,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5.9781%;反对 3,016,4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452%;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598,0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85.9781%;反对 3,016,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452%;弃权 1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76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马天宁律师、应晓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