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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国信: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2年7月)2022-07-19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
                                  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东 方国信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或
“本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
报”)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
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有关重
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
总监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就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独立董事
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
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
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
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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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
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
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 开董事会审 议年报前, 审查董事会 召开的程
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
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
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
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
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 司年报中就 报告期内公 司需要披露 的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等重大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提供资金情形已消除,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独立董事出具的专项意见等文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
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
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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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北京市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
披露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
要条件。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
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
生,在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第二十一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或建议及实地考
察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独立董事及审计委
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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