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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国信: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7月)2022-07-19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北 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系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

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委托理财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
范围内,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

增加公司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高于

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

操作;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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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五)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且
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
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

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独立

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理财

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需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且

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信息进行准确、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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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3、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

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4、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5、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八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
序进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

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
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如委托人为公司

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
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

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
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主要职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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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

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

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
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

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

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
审核;公司总经理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
务。

    第十二条      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

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
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上级报告
,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

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

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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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

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
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

情况。

     第二十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

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公司其他制度关于委托理财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