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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国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7月)2022-07-19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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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 积极与公 司有关部 门进行交 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
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 对提名的 同意,否 则不能将 其作为董 事、经理人
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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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
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应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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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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