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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7月)2022-07-19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北 京 东 方国 信 科 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相关
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
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
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会同财务
部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
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被调查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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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
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提出相关
处理方案,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以及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
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 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 违反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
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的;


     (六) 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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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 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
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警告、责令整改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四) 包括但不限于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等。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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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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